近日,國家文物局印發《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本體保護修繕、曆史風貌維護、旅遊文創開發、文化傳承發展等保護利用全過程,着力解決文物建築保護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社會力量參與不夠等問題,推動文物建築“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意見》明确,社會力量可通過社會公益基金、全額出資、與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相關要求,利用文物建築開設博物館、陳列館、藝術館、農村書屋、鄉土文化館和專題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場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築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旅遊休閑服務場所,為社區服務、文化展示、參觀旅遊、經營服務、傳統技藝傳承和文創産品開發等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服務,更好滿足人民群衆的精神文化需求。

《意見》提出,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可參照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協議參考文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協議文本。按照“一處一策”原則,文物建築所有人或使用人與确定的社會力量主體簽訂保護利用協議,明确保護利用要求、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内容。沒有明确使用人的國有文物建築可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與社會力量主體簽訂保護利用協議。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可獲得該文物建築一定時限的管理使用權,管理使用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

《意見》要求,各地建立完善激勵機制,通過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給予引導資金和項目支持;對社會力量參與成效顯著、具有示範推廣價值的,可通過文物保護基金等給予必要的獎勵。文物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管,提供有關業務咨詢服務,定期開展檢查評估,對發生違法違規、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危害破壞文物安全等行為的,要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立即終止協議。

為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推動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國家文物局印發了《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意見》,全文如下:

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

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意見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築(以下簡稱文物建築),是我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這些文物建築日常管理維護難度大,保護任務量大面廣,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為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推動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幹意見》《“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等,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保護利用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文物保護利用中的積極作用,創新機制和模式,盤活文物建築資源,促進保護管理,推動文物建築保護利用融入經濟社會發展,融入人民群衆生産生活。

二、工作原則。堅持保護第一,始終将保護放在首要位置,加強頂層設計和系統謀劃,統籌文物保護和利用,促進文物建築保護利用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堅持政策引導,強化監管服務、風險防範,完善激勵機制,保障社會力量參與渠道通暢,實現社會效益為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兩促進。堅持試點先行,各地根據文物建築類型和地域分布特點等,選擇若幹縣(市、區)作為試點區域,先行先試,總結經驗,逐步推廣。堅持價值導向,充分發揮文物建築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參與内容。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本體保護修繕、曆史風貌維護、旅遊文創開發、文化傳承發展等保護利用全過程,着力解決文物建築保護管理力量不足、日常維護保養不到位、社會力量參與不夠等問題,推動文物建築“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

四、參與方式。社會力量可通過社會公益基金、全額出資、與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築開放導則(試行)》要求,利用文物建築開設博物館、陳列館、藝術館、農村書屋、鄉土文化館和專題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場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築開辦民宿、客棧、茶社等旅遊休閑服務場所,為社區服務、文化展示、參觀旅遊、經營服務、傳統技藝傳承和文創産品開發等,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服務,更好滿足人民群衆的精神文化需求。

五、發布名錄。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選擇國有或集體所有的文物建築,拟定引入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利用的文物建築名錄,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會公開發布。名錄包括文物建築簡介、保護利用需求、所有人或使用人情況等基本信息。通過公開競争方式,确定引入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社會力量主體,并向社會公示。鼓勵私人所有文物建築納入上述名錄。

六、簽訂協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可參照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協議參考文本(附後),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協議文本。按照“一處一策”原則,文物建築所有人或使用人與确定的社會力量主體簽訂保護利用協議,明确保護利用要求、各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内容。沒有明确使用人的國有文物建築可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與社會力量主體簽訂保護利用協議。協議簽訂後,應報至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可獲得該文物建築一定時限的管理使用權,管理使用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狀況開展評估。

七、激勵機制。各地可按有關規定,通過投資補助、運營補貼、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對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給予引導資金和項目支持。對社會力量參與成效顯著、具有示範推廣價值的文物建築保護利用項目,可通過文物保護基金等給予必要的獎勵。

八、示範引領。各地可選擇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文物建築集中分布區域,開展示範或試點,探索導向明确、路徑清晰、保護有力、利用有效的文物建築保護利用模式,逐步推廣實施。及時總結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經驗做法,分析存在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示範推廣措施。

九、組織領導。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要将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納入重點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細化操作程序,及時發布确定引入社會力量參與保護利用的文物建築名錄等信息,快捷辦理相關審批審核事項,必要時開通綠色通道。廣泛聽取社會需求,保障社會力量參與的合法權益。

十、監管服務。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管,規範文物建築保護利用行為,提供有關業務咨詢服務。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社會力量利用文物建築,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開設私人會所、高檔娛樂場所,不得對文物建築本體造成破壞,不得将文物建築轉讓或者抵押、質押等。建立檢查評估制度。定期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項目開展檢查評估,對發生的違法違規、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危害破壞文物安全等行為的,要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立即終止協議。

十一、宣傳引導。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推廣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典型案例、成功經驗和有效模式,增強社會力量參與的獲得感和榮譽感,擴大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築保護利用的廣度和深度,營造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良好氛圍。